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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1执1032号

张志华与桑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4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志华,桑杰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1执1032号

申请执行人:张志华,男,汉族,职工。

被执行人:桑杰,男,蒙古族,个体户。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人张志华与被执行人桑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阿鲁民初字第44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息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勾  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阿拉木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