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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1执保484号

大连西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湖北中桥科技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大连西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湖北中桥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11执保484号原告大连西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被告湖北中桥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西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湖北中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湖北中桥科技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2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原告为此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湖北中桥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二、查封原告大连西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有限公司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玉蕾

人民陪审员  孙香凤

人民陪审员  王传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曲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