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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3执635号

陈春宏与张伯成、薛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4
公开日期
2016-08-24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春宏,张伯成,薛兰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83执635号申请执行人陈春宏。委托代理人朱玲玲(特别授权),泰兴市延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张伯成。被执行人薛兰。本院在执行陈春宏与张伯成、薛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信息;经对泰兴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机动车登记信息;经对泰兴市房地产管理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季江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殷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