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民特字第3号申请人耿艮凤,女,1948年2月12日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申请人耿艮凤要求宣告刘圣军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耿艮凤诉称,申请人耿艮凤为被申请人刘圣军母亲,2001年4月27日下午4时许,被申请人刘圣军与其父亲刘玉高从胜利路农行出来后说去餐馆上班,第二天不见其踪影。后家人去餐馆询问,餐馆人员称当天未见被申请人刘圣军上班。4月29日接到一个电话说刘圣军在他们手上,不要报警,否则撕票,就挂断电话。当日,其父刘玉高与薛伦山到安阳桥派出所值班室报了情况,但值班人员未作记录。从2001年4月27日失踪至今也无音信,至今未归。现申请宣告刘圣军死亡。经查,被申请人刘圣军,男,1976年9月2日生,出生地为河南省,失踪前与申请人为母子关系。刘圣军2001年4月在安阳市失去音信后,经申请人及家人多方寻找,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8月14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刘圣军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刘圣军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刘圣军于2001年起下落不明,申请人于2015年7月21日向法院申请宣告刘圣军死亡时已满四年,经人民法院依法公告,仍无法查找到其下落,申请人耿艮凤申请宣告刘圣军死亡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刘圣军死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耿艮凤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郭晓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马 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