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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确民执字00278号

申请人李兴、付社申请执行李代军、陈大娟人格权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4
公开日期
2016-12-08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兴,付社,李代军,陈大娟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确民执字00278号申请执行人李兴,男,1956年12月12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付社,女,1956年8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代军,男,1962年7月1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陈大娟,女,1963年5月13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李兴、付社申请执行李代军、陈大娟人格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兴、付社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定如下:(2015)确民执字第00278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乐

审判员 李 磊

审判员 方光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冯 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