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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8行审2149号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与深圳市宝安区松岗宝昌汽车美容中心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普通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4
公开日期
2016-12-19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宝安区松岗宝昌汽车美容中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0308行审2149号申请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熊国伟,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延芳,深圳市××运输行政执法支队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黄锐,深圳市××运输行政执法支队工作人员。被申请人深圳宝安区松岗宝昌汽车美容中心,住所深圳市宝安区。申请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的深交罚决第B0016057号《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查明被申请人实施了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该处罚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申请人催告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准予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作出的深交罚决第B0016057号《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审 判 长 冯    炅

代理

审判员 张    婷

代理

审判员 刘  吉  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谢文磁(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