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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科执字第768号

杨力萍与佐天鹏侵权责任纠纷执行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4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力萍,佐天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科执字第768号申请执行人杨力萍,女,1964年8月3日出生,蒙古族,信用社职员,现住址内蒙古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佐天鹏,男,198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司机,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申请执行人杨力萍与被执行人佐天鹏侵权责任纠纷执行一案,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科民初字第19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佐天鹏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即:被告佐天鹏一次性赔偿原告杨力萍55000.00元于2015年8月20日前付清),申请执行人杨力萍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佐天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佐天鹏发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佐天鹏未按照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杨力萍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科执字第76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两年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子厚执行员  包金锁执行员  李青山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魏晓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