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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3执604号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卢允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4
公开日期
2016-09-26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卢允凤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03执604号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曙光路132号申发大厦1、4层。代表人:赖添华。

委托代理人:高孝芙,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卢允凤,女,汉族,1976年10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因与被执行人卢允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台民初字第17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主文载明:被告卢允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99989.41元及逾期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5年4月17日止已结欠逾期利息14594.38元、罚息616.92元、复利272.96元;2015年4月18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罚息、复利,按《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及《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额度﹥》的约定计付),并支付原告为实现该项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3823元;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银行查询,未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向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查询,查明坐落于晋安区茶会小区31#楼303单元(r0327252号)、24附属间(r0327252号)的房产为被执行人所有,该房产为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首轮查封,本院已依法轮候查封;向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未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车辆。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台民初字第17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黄旭东

审 判 员  钱苏闽

代理

审判员  陈维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郑闽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