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1022财保16-1号申请人丹凤县棣花镇棣花社区居委会住所地:陕西省丹凤县棣花镇棣花社区法定代表人薛喜平,系该社区主任。被申请人李榜民,男,生于1950年8月14日,汉族,农民。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依照申请人丹凤县棣花镇棣花社区居委会的书面申请,做出(2016)陕1022财保16号财产保全裁定,对被申请人李榜民在丹凤县农商银行棣花分行开户的2708040xxxxxxxxxxxxxxx账户内存款23932.3元予以冻结。裁定书送达后,申请人在三十日内未向本院提起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李榜民在丹凤县农商银行棣花分行开户的2708040xxxxxxxxxxxxxxx账户内存款23932.3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
审判员 苏艳玲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杜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