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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1022财保16-1号

丹凤县棣花镇棣花社区居委会与李榜民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凤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4
公开日期
2018-09-26
所属地区
丹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丹凤县棣花镇棣花社区居委会,李榜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1022财保16-1号申请人丹凤县棣花镇棣花社区居委会住所地:陕西省丹凤县棣花镇棣花社区法定代表人薛喜平,系该社区主任。被申请人李榜民,男,生于1950年8月14日,汉族,农民。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依照申请人丹凤县棣花镇棣花社区居委会的书面申请,做出(2016)陕1022财保16号财产保全裁定,对被申请人李榜民在丹凤县农商银行棣花分行开户的2708040xxxxxxxxxxxxxxx账户内存款23932.3元予以冻结。裁定书送达后,申请人在三十日内未向本院提起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李榜民在丹凤县农商银行棣花分行开户的2708040xxxxxxxxxxxxxxx账户内存款23932.3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

审判员  苏艳玲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杜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