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民辖终2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台苏中大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望海东路69号。
法定代表人:唐德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崔进芳,居民。
上诉人东台苏中大厦股份有限公司因崔进芳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东台市人民法院(2016)苏0981民初34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东台苏中大厦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双方当事人间口头约定如发生纠纷由盐城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故一审法院无本案的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驳回崔进芳的起诉。崔进芳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东台苏中大厦股份有限公司虽在一审及上诉状中主张双方存在如发生纠纷由盐城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的口头约定,但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现双方发生纠纷,崔进芳有权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东台苏中大厦股份有限公司上诉请求和理由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曦希
代理
审判员 高 翔
代理
审判员 唐艳玲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吴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