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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托执字第01996号

王占光与杨军、杨怀礼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4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占光,杨军,杨怀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鄂托克旗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托执字第01996号申请执行人王占光,公民身份号码×××,男,196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籍贯内蒙古鄂托克旗。被执行人杨军,公民身份号码×××,男,198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籍贯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被执行人杨怀礼,公民身份号码×××,男,1955年8月25日生,汉族,籍贯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本院在执行王占光申请执行杨军、杨怀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王占光同意仅以冻结被执行人杨军、杨怀礼工资偿还债务,现申请执行人不在执行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鄂托克旗人民法院(2015)鄂托执字第199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高艳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马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