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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82执977号

王子龙申请执行王俊昌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4
公开日期
2016-10-20
所属地区
凌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子龙,王俊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82执977号申请执行人王子龙,男,1987年1月2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所地凌源市红山路西段。被执行人王俊昌,男,1968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凌源市四合当镇王皇庙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子龙与被执行人王俊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1382执977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高凤彬助执员张敏助执员刘洋

二0一六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刘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