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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9001民初1982号

李胜镇与张强、王甜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胜镇,张强,王甜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9001民初1982号

原告:李胜镇,男,197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被告:张强,又名张二江,男,198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被告:王甜甜,女,199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李胜镇与被告张强、王甜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胜镇到庭参加诉讼。张强、王甜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胜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张强归还其借款1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11月1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李胜镇变更第一项诉讼请为:要求二被告共同归还其借款10万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15日,张强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其借款10万元,承诺一周后归还,月利率2分,并给其出具了借据。借款到期后,经其催要,被告拒不归还借款本息。张强、王甜甜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胜镇和被告张强经他人介绍相识。2015年11月15日张强以做生意资金周转为由向李胜镇借款10万元,并给李胜镇出具了借条,但借条中未写明利息和用款期限。借款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支付原告款项。审理中,原告称借款时双方口头约定月息2分,借期七天。另查明:被告张强与被告王甜甜于2013年11月28日登记结婚。

本院认为,被告张强给原告李胜镇出具借条,向李胜镇借款10万元,但借款后经原告催要张强未还款,现原告要求张强归还借款10万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月利率2%支付借款利息,但未向本院举证证明上述主张,且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也未约定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应视为不支付利息。该借款发生在张强与王甜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王甜甜亦应共同归还。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张强、王甜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李胜镇10万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0元,由被告张强、王甜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胡向东

人民陪审员  杜永俊

人民陪审员  张 桀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夏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