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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3103执字109号

张丽与张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芒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所属地区
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丽,张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3103执字109号申请执行人张丽,女,汉族,住芒市。被执行人张杰,男,汉族,住芒市。关于张丽申请执行张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张杰已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芒市人民法院(2016)云3103民初29号民事调解书决书的执行。

审判员  王海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周 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