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东法执字第414号之一

郭美琴申请执行杨桂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4
公开日期
2016-10-24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美琴,杨桂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东法执字第4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美琴,女,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康巴什。被执行人杨桂梅,女,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关于郭美琴申请执行杨桂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已立案执行,我院于2016年1月14日作出的2012东法执字第414-8号执行裁定书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杨桂梅在鄂尔多斯银行东胜支行的账户,现需扣划已冻结款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杨桂梅在中国工商银行鄂尔多斯东胜支行的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健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董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