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08649号
原告:李峰。
委托代理人:周金燕,浙江金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顺民。
被告:沈敏霞。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峰诉被告沈顺民、沈敏霞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峰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沈顺民、沈敏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峰申请撤回对被告沈顺民、沈敏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10元,由原告李峰负担。
审判员 王富春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许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