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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民初08649号

李峰与沈顺民、沈敏霞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4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峰,沈顺民,沈敏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08649号

原告:李峰。

委托代理人:周金燕,浙江金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顺民。

被告:沈敏霞。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峰诉被告沈顺民、沈敏霞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峰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沈顺民、沈敏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峰申请撤回对被告沈顺民、沈敏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10元,由原告李峰负担。

审判员  王富春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许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