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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3民初9681号

李莹一与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4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李莹一,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9681号原告李莹一,女,198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王奎,重庆原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路正街5号,组织机构代码45038859-1。法定代表人季平,院长。委托代理人叶洪连,重庆恒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贺平,男,196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莹一诉被告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莹一于2016年8月14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莹一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莹一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莹一负担。

审判员  吴瑶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