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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25民特38号

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簇桥支行与四川运达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运达粮油工业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4
公开日期
2016-10-13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担保物权纠纷
当事人
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簇桥支行,四川运达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四川运达粮油工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25民特38号

申请人: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簇桥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大道铁佛段289号。

负责人:彭思杰,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宁宁,四川明炬(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四川运达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资中县成年东干道。

法定代表人:甘德斌。

第三人:四川运达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资中县重龙镇站东街22号。

法定代表人:甘德斌。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簇桥支行(以下简称“簇桥支行”)与被申请人四川运达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达化工”)、第三人四川运达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达粮油”)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申请人簇桥支行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七日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郑 斌

审 判 员  蔡 兵

人民陪审员  李菊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周 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