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25民特38号
申请人: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簇桥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大道铁佛段289号。
负责人:彭思杰,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宁宁,四川明炬(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四川运达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资中县成年东干道。
法定代表人:甘德斌。
第三人:四川运达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资中县重龙镇站东街22号。
法定代表人:甘德斌。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簇桥支行(以下简称“簇桥支行”)与被申请人四川运达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达化工”)、第三人四川运达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达粮油”)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申请人簇桥支行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七日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郑 斌
审 判 员 蔡 兵
人民陪审员 李菊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周 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