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607行审167号申请人满城区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曹雪生,该局局长。被申请人保定某某养殖有限公司,地址保定市满城区。申请人满城区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9月13日作出《满国土神罚字【2015】06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保定某某养殖有限公司:1.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将非法占用的7.21亩退还给神星村村委会;2.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及其它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3、对保定某某养殖有限公司非法占用耕地4.57亩处罚款(21元/平方米)陆万叁仟玖佰捌拾元整,占用设施农用田2.64亩处罚款(11元/平方米)壹万玖仟叁佰陆拾元整,共计罚款捌万叁仟叁佰肆拾元整。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满城区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9月13日作出《满国土神罚字【2015】06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了合法性审查。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六条第(十四)项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满城区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9月13日作出《满国土神罚字【2015】06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满城区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拆除保定某某养殖有限公司土地上的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执行人保定某某养殖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守稷
代理
审判员 李海申
人民陪审员 殷朝朝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