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6817号原告重庆金卓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西永镇童善桥村12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58145486XU。法定代表人黄晋成,重庆金卓包装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莫治斌,男,重庆金卓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创想众汇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凰镇杨家庙村大路垭口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106000089140。法定代表人黎勇,职务不详。
原告重庆金卓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创想众汇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金卓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金卓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重庆金卓包装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金卓包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重庆金卓包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傅文健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吴少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