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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民三初字第53号

孔玮与扬州市鑫晟光电发展有限公司、兰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4
公开日期
2016-10-24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当事人
孔玮,扬州市鑫晟光电发展有限公司,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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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兰民三初字第53号

原告:孔玮,女,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少华,南京知识(马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芸,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市鑫晟光电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送桥镇仪路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李万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权威,甘肃姜学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

法定代表人:潘恩,管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沛炜,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孔玮与被告扬州市鑫晟光电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立案。

原告孔玮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孔玮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孔玮负担。

审 判 长  杨伟东

代理

审判员  张 茜

代理

审判员  徐晓曦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吉晓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