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81民初1229号原告张,女,198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吴,男,1985年1月19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吴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交纳即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许蕊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梁 冰 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