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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2执1309号

张慎威与李井军、王先玲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4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慎威,李井军,王先玲,李严严,杨青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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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1309号申请执行人张慎威,居民。被执行人李井军,居民。被执行人王先玲,居民。被执行人李严严,居民。被执行人杨青青,居民。申请执行人张慎威与被执行人李井军、王先玲、李严严、杨青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于2016年5月6日作出的(2015)邳民初字第1162号民事调解书:

一、被告李井军偿还原告张慎威借款本金614500元、利息135500元及其余利息(以本金6145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自2015年1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偿��之日止),分别于2015年8月30日、2015年12月30日、2016年4月30日、2016年8月30日、2016年12月30日之前各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相应利息,于2017年4月30日之前偿还借款本金114500元及相应利息并原欠利息135500元。

二、被告杨青青、王先玲、李严严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责任后可向主债务人追偿。

三、如上述任一期款项被告李井军、杨青青、王先玲、李严严不按期履行,原告张慎威可按借款本金614500元,利息135500元及其余利息(以借款本金6145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5年1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

四、案件受理费收取5650元,保全费2770元,合计8420元,由原告张慎威承担420元,被告李井军、杨青青、王先玲、李严严承担8000元。因被执行人李井军、王先玲、李严严、杨青青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所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慎威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银行存款。经核实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车辆,查封李井军名下一处房产。处理该套房产所需时间较长,申请人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由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本案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苏0382执1309号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冯宪雷执行员 卢天祥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张苗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