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6民初779号原告无锡嘉运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无锡金属表面处理科技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席胜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树岩,无锡市惠山区惠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常州市戴洛车辆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洛阳镇戴洛路。法定代表人舒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嘉运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运公司)诉被告常州市戴洛车辆配件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嘉运公司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嘉运公司以双方之间纠纷已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属处分诉权,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嘉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58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7478元,由嘉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薛 雨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任海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