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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6民初779号

无锡嘉运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与常州市戴洛车辆配件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4
公开日期
2016-08-26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无锡嘉运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常州市戴洛车辆配件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6民初779号原告无锡嘉运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无锡金属表面处理科技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席胜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树岩,无锡市惠山区惠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常州市戴洛车辆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洛阳镇戴洛路。法定代表人舒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嘉运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运公司)诉被告常州市戴洛车辆配件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嘉运公司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嘉运公司以双方之间纠纷已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属处分诉权,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嘉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58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7478元,由嘉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薛 雨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任海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