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2民初134号
原告:凤阳县安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小溪河镇。
法定代表人:梁铁龙,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夏立新,该公司安全员。
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延安路17号区4号楼东城大厦7楼。
负责人:余坤,该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磊,该支公司综合管理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XX,安徽径桥(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凤阳县安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保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凤阳县安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287.5元,由原告凤阳县安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鲁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聂晨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