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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91民初860号

连晓涛与王增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4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连晓涛,王增祥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91民初860号

原告:连晓涛。

被告:王增祥。

原告连晓涛与被告王增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后,原告连晓涛于2016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连晓涛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晓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连晓涛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毛润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梁傲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