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91民初860号
原告:连晓涛。
被告:王增祥。
原告连晓涛与被告王增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后,原告连晓涛于2016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连晓涛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晓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连晓涛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毛润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梁傲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