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03执853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信义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陶仙华,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沈燕燕。
被执行人:杨林,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信义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燕燕,杨林追偿权纠纷的(2016)浙0503执853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沈燕燕、杨林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已由本院采取拘留措施,尚余人民币122211.41元未执行到位,现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503执853号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雷震云
审判员 郑子浩
审判员 范 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 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