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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21民初1336号

田志祥与赵永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4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田志祥,赵永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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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721民初1336号原告田志祥,男,196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荣旗,公民身份号码1521221964********。被告赵永成,男,汉族,农民,现下落不明。

原告田志祥与被告赵永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

审判员杨春���担任

审判长,与

审判员高杰、

人民陪审员李国梁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志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永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田志祥诉称,2014年3月3日,被告在原告处赊购化肥、农药,共欠款67130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据一份,约定月利率15‰,以41亩土地使用权作抵押,未约定给付期限。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能给付,现请求被告给付化肥款67130元,并自2014年3月3日起至2016年3月3日止的利息24166.80元。并自2016年3月3日起,支付利息至本金全部给付之日止。被告赵永成未作答辩。经本院审理查明,2014年3月3日,被告在原告家庭经营的呼伦贝尔溢海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复兴镇鸿运经销处赊购化肥、农药,共欠款67130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据一份,约定月利率15���,被告以41亩土地经营权作抵押,未约定给付期限。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以没钱为由未能给付,现被告外出打工,具体住址不详,为此,原告诉讼至本院。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供由被告出具的67130元的欠据一份,证明被告欠款并以41亩土地使用权作抵押的事实。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质证,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对被告欠款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以41亩土地作抵押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对其不予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是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被告在原告家庭经营的农药、化肥经销处赊购化肥、农药,理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及数额支付价款,可被告至今未能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维护。被告经本院���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诉讼权利,应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不利后果。本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赵永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田志祥化肥、农药款67130元及利息24166.80元;并自2016年3月4日起,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至本金67130元全部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82.42元、财产保全费1269.45元,由被告赵永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春林

审 判 员  高 杰

人民陪审员  李国梁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山 巍附:本判决所依据相关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二条: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判决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