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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4民初1723号

贺贞文与鲜维凤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4
公开日期
2016-10-25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贺贞文,鲜维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4民初1723号原告贺贞文。被告鲜维凤。

原告贺贞文诉被告鲜维凤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1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贺贞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0元,减半收取420元,由原告贺贞文承担。

审判员 郑 策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彭廷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