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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执1252号

刘三艮与高增清、刘子和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4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三艮,高增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1252号申请执行人刘三艮,男,1960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高增清,男,1955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刘子和,男,1959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神民初字06025号民事调解书,刘三艮申请执行高增清、刘子和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高增清、刘子和履行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900元、执行费4440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21执125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军

审判员 张 华

审判员 高胜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