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509执1055号

苏州市龙鑫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与吴江市四通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四通进出口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4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苏州市龙鑫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吴江市四通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四通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9执1055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市龙鑫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法定代表人潘银珍,该××董事长。被执行人吴江市四通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法定代表人俞建中,该××总经理。被执行人吴江四通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法定代表人俞建中,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苏州市龙鑫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市四通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四通进出口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5)吴江震商初字第03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被告吴江市四通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四通进出口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苏州市龙鑫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货款891018.06元及逾期利息(以957618.06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从2015年5月4日起计算至2015年8月17日,即23461.64元;以857618.06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贷利率的1.5倍,从2015年8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若被告吴江市四通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四通进出口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苏州市龙鑫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就质押的97608.20米坯布(41865米毛巾底,55743.20米棉纱)进行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被告吴江市四通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四通进出口有限公司继续清偿。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81元及保全费5000元,合计11481元,由被告吴江市四通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四通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苏州市龙鑫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原告苏州市龙鑫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不再退还。至期,因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市龙鑫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948092元,执行费11881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吴江市四通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四通进出口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和传票,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法定义务并如实申报其名下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苏州市龙鑫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反映被执行人有坯布可供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委托苏州名典资产评估事务所对被执行人吴江市四通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四通进出口有限公司质押的97608.20米坯布(41865米毛巾底,55743.20米棉纱)进行价值评估,经评估,坯布市值为697136元。本院依法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吴江市四通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四通进出口有限公司质押的97608.20米坯布(41865米毛巾底,55743.20米棉纱)。本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发布拍卖公告,定于2016年7月20日10时至2016年7月20日22时止(延时除外)以697136元为底价对97608.20米坯布(41865米毛巾底,55743.20米棉纱)进行第一次公开拍卖,最终因无人报名而流拍。本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发布拍卖公告,定于2016年7月27日10时至2016年7月27日22时止(延时除外)以557709元为底价对坯布进行第二次公开拍卖,最终因无人报名而流拍。申请执行人苏州市龙鑫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愿意以557709元的价额接受该批坯布抵债。本院另委托苏州市政通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吴江市四通纺织有限公司位于横扇镇镇西民营区的房地产进行价值评估。经评估,吴江市四通纺织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横扇镇镇西民营区的房地产市值为32900000元。2015年9月17日,本院依法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吴江市四通纺织有限公司位于横扇镇镇西民营区的房地产。本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发布拍卖公告,定于2015年11月9日10时至2015年11月10日10时止(延时除外)以32900000元为底价对涉案房地产进行第一次公开拍卖,最终因无人报名而流拍。本院于2015年11月14日10时至2015年11月15日10时止(延时除外)以27000000元为底价对涉案房产进行第二次公开拍卖,至拍卖报名截止日,有2位竞买人缴纳保证金,拍卖如期举行。最终,该房地产以27000000元拍卖成交。从变价款项中,本院已支付银行抵押债权、工人工资及部分强制执行费用,本院账上尚有部分余款。案外人樊品林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审查后裁定驳回异议。案外人樊品林又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现该案正在审理中,案号为(2015)吴江民初字第2914号。本院对拍卖成交价款暂不组织分配。本院将被执行人吴江市四通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四通进出口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向各银行、吴江区房产管理处、吴江区国土资源局、吴江车辆管理所等单位调查核实,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吴江市四通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四通进出口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苏州市龙鑫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也未提供其他有效的可供执行线索。上述事实,有资产评估报告、拍卖公告、房地产评估报告、拍卖成交确认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决定书、各协助执行单位反馈材料等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被执行人吴江市四通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四通进出口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目前,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吴江震商初字第0381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经查实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钮晓丰

审判员  王 惠

审判员  王 健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沈 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