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2执358—1号
申请执行人:王振刚。
被执行人:刘安峰。
被执行人:王长雨,安徽省明光市。本院作出(2015)明民二初字第005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皖1182执35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513871.5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经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45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长雨的银行存款513871.50元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孙志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崔琪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