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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24行审243号

临朐县环境保护局与潍坊名扬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4
公开日期
2016-08-26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临朐县环境保护局,潍坊名扬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724行审243号申请执行人临朐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临朐县东城创业大厦。法定代表人王玉军,局长。被执行人潍坊名扬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华,经理。申请执行人临朐县环境保护局向我院申请执行潍坊名扬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环保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因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外出,不能委托代理人出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查。

审判长  于德华

审判员  李学东

审判员  秦宝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清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