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724行审243号申请执行人临朐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临朐县东城创业大厦。法定代表人王玉军,局长。被执行人潍坊名扬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华,经理。申请执行人临朐县环境保护局向我院申请执行潍坊名扬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环保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因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外出,不能委托代理人出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查。
审判长 于德华
审判员 李学东
审判员 秦宝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清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