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23民初1425号
原告:莫赛夏。委托代理人韦惠珉,鹿寨县中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谢小妹。
被告:余某余章诚。
法定代理人:谢小妹,系被告余某母亲。
被告:余章钰。
被告:余秉权。
被告:蒋如澄。
原告莫赛夏与被告谢小妹、余章诚余某、余章钰、余秉权、蒋如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立案。
原告莫赛夏于2016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当准许。准许准许案件受理费4420元,减半收取计2210元,由原告莫赛夏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四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赛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20元,减半收取计2210元,由原告莫赛夏负担。
代理
审判员刘航宏
二0一六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周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