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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2执448号

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02执448号张泽春,男,汉族,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白银路,联系电话135××××8933韩飞,男,回族,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金银路东路北,联系电话135××××0180张泽春申请韩飞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商梁民初字第04080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泽春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商梁民初字第04080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郜运来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四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