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民申803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迟文杰。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湘潭市鸿鑫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护潭乡韶山东路三桥大市场二区3栋30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殷建华,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迟文杰因与被申请人湘潭市鸿鑫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潭中民一终字第7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迟文杰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均未查明案件主要事实,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判决确认湘C×××××号出租汽车所有权为原告所有”,出租车所有权包含车辆所有权和出租车经营权两个部分。原审法院仅审理了车辆所有权部分,未审理出租车经营权部分。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裁判错误。再审请求:1、撤销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潭中民一终字第705号民事判决;2、确认湘C×××××号出租汽车所有权归再审申请人所有。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集中于出租车经营权是否应属再审申请人迟文杰所有。出租车经营权是指经政府特许,经营者取得有期限从事出租车行业经营活动的权利。即出租车经营权首先是经政府特许的,且出租车经营权是有期限规定的。一辆车的出租经营权到期后,如果需要继续从事出租车经营活动,应当重新申请获得政府特许。故再审申请人迟文杰主张出租车经营权和车辆所有权一样始终归属个人所有,没有法律依据。其次,涉案出租车牌照经营权于2014年8月31日到期,再审申请人在对其主张没有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的情况下,请求确认其享有涉案出租车经营权,没有事实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迟文杰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舒志宏
审 判 员 孙 平
代理
审判员 郑一兵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唐逸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