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中执字第10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中山。法定代表人李耀清,该××董事长。被执行人柳州市长兴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法定代表人卢黄河。被执行人管志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4)城中民二初字第105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本院在审理中以(2015)城中执字第1011号之一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管志辉所有的位于广西桂林市秀峰区桂林正阳步行街正阳广场广首-05号、广首-10-2号、广首-02-2号、广1-16号、广1-17号、广1-31号、广1-38号、广1-39号、广2-13号、广2-14号、广2-15号、广2-16号、广2-17号、广2-20号、广2-21号、广2-28号以及桂林市正阳步行街东9栋9-2-04号共十七套房产,现查封期限即将届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管志辉所有的位于广西桂林市秀峰区桂林正阳步行街正阳广场广首-05号、广首-10-2号、广首-02-2号、广1-16号、广1-17号、广1-31号、广1-38号、广1-39号、广2-13号、广2-14号、广2-15号、广2-16号、广2-17号、广2-20号、广2-21号、广2-28号以及桂林市正阳步行街东9栋9-2-04号共十七套房产。
二、被执行人管志辉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管志辉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管志辉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继续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招 幸 龙
审判员 招 幸 龙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雷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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