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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3民初9679号

寇娜与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4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当事人
寇娜,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9679号原告寇娜,女,1991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赵文铭,重庆原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奎,重庆原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路正街5号,组织机构代码45038859-1。法定代表人季平,院长。委托代理人叶洪连,重庆恒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贺平,男,196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系该院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寇娜诉被告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原告寇娜于2016年8月14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寇娜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寇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寇娜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周绍月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徐艳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