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9237号
原告:白永新。
被告:杭州东茂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东湖南路372号。
法定代表人:金睿玮。
第三人:杭州余杭径山旅游度假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径山镇径山村。
法定代表人:庞卫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永新诉被告杭州东茂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杭州余杭径山旅游度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永新于2016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白永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永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白永新负担。
审判员 金美良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韩哲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