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11执字第1261号
申请执行人:汪欣。
被执行人:王磊。
被执行人:张梨,系被执行人王磊之妻。
被执行人:赵栋。本院在执行汪欣与被执行人王磊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夏胜利
审判员 卢兴柱
审判员 杨德敏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卓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