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830民初2290号
原告:吴建柱。
被告:倪少峰。
被告:张红梅。
原告吴建柱与被告倪少峰、张红梅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被告倪少峰、张红梅下落不明,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章建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倪少峰、张红梅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建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两被告给付原告已归还的银行贷款本金3万元、利息14546元、诉讼费275元、执行费354元,合计45175元。2.要求两被告承担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2%从2016年4月13日计算至给付之日。事实和理由:2012年10月9日被告倪少峰因缺乏资金,请原告为其担保,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县支行(以下简称邮政银行**支行)贷款3万元,贷款期限为1年。到期后因两被告所欠债务较多,两被告离家出走。2013年7月下旬,邮政银行盱眙支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原告承担担保责任。法院判决此贷款本息由原告承担。判决生效后,法院已发将原告的工资进行保全。截止2016年4月12日,法院共划扣原告工资45175元。原告为被告归还贷款本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贷款本息。被告倪少峰、张红梅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邮政银行**支行保证人代偿欠款证明。本院依法调取了本院(2013)盱商初字第0527号民事判决书。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10月9日被告倪少峰从邮政银行**支行贷款3万元,贷款期限为1年,被告倪少峰和张红梅出具共同还款承诺书,原告吴建柱签名担保。到期后,三人未按期还款。2013年10月14日,邮政银行**支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倪少峰、张红梅还款,原告吴建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立案审理后,于2013年12月13日做出(2013)盱商初字第05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倪少峰、张红梅偿还邮政银行盱眙支行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判决限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2.吴建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倪少峰、张红梅、吴建柱负担。由于被告倪少峰、被告张红梅、原告吴建柱未主动履行还款义务,邮政银行**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执行。原告吴建柱在本院执行中,截止2016年4月12日,共给付45175元(本金30000元、利息14546元、案件受理费275元、执行费354元)。
本院认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案原告吴建柱作为保证人,为被告倪少峰、张红梅代偿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14546元事实清楚,被告倪少峰、张红梅应当向原告履行付款义务。诉讼费用275元,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倪少峰、张红梅偿付183元。因原告未主动履行判决书规定的义务,引起法院执行收取执行费354元,原告无权向两被告追偿。原告要求两被告承担月利率2%的利息,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但考虑原告的资金被占用,会产生一定损失,本院酌定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原告要求两被告偿还垫付款44729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倪少峰、张红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吴建柱垫付款44729元及利息(利息以44729元为基数,从2016年4月12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吴建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9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489元,由原告吴建柱负担11元,由被告倪少峰、张红梅负担14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收款单位名称:淮安市财政局综合处;开户行:江苏省淮安市农行城中支行;帐号:34×××54)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苏振淮
人民陪审员 毕世伟
人民陪审员 范立春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周 波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