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03执715号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曙光路132号申发大厦1、4层。代表人:赖添华。
委托代理人:翁道华,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林成兵,男,1974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本院在执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因与林成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银行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存款;向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以及闽侯县房地产管理所查询,未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向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未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车辆。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黄旭东
审 判 员 钱苏闽
代理
审判员 陈维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郑闽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