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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民初184号

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霞浦县环岛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
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霞浦县环岛眼镜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民初184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霞浦县环岛眼镜店,住所地福建省霞浦县太康路175号。经营者王文清。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诉被告霞浦县环岛眼镜店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7日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叶庆兴

代理

审判员  刘为河

人民陪审员  周林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林美娟本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