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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21执2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部县宝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何菊芳、杨钦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4
公开日期
2016-11-22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南部县宝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何菊芳,杨钦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1执2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部县宝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部县。

法定代表人:李沛锟,董事长。

被执行人:何菊芳,女,生于1969年8月12日,汉族,四川省南充市人,住四川省南充市。

被执行人:杨钦富,男,生于1962年7月21日,汉族,四川省南充市人,住四川省南充市。申请执行人南部县宝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何菊芳、杨钦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照2015年9月30日作出的(2015)南初字第153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何菊芳、杨钦富向申请执行人南部县宝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人民币60002元及利息。现查明被执行人何菊芳、杨钦富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南部县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15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 苗

审判员 张明全

审判员 李俊珊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