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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03民初895号

原告刘宪国与被告温冰、杨丽红、承德森泽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4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宪国,温冰,杨丽红,承德森泽工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03民初895号原告刘宪国,男。委托代理人张子林,河北蓝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敏,河北蓝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冰,男。被告杨丽红,女。被告承德森泽工贸有限公司,地址承德双滦区。法定代表人温军,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刘宪国与被告温冰、杨丽红、承德森泽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法院无法向三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并通知其应诉,应视为本案被告不明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宪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960.00元(缓交),免除交纳。财产保全费5000.00元,因本院未采取保全措施,退还原告刘宪国。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晓冲

审 判 员  孙爱权

人民陪审员  白小诩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高艳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