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03民初895号原告刘宪国,男。委托代理人张子林,河北蓝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敏,河北蓝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冰,男。被告杨丽红,女。被告承德森泽工贸有限公司,地址承德双滦区。法定代表人温军,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刘宪国与被告温冰、杨丽红、承德森泽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法院无法向三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并通知其应诉,应视为本案被告不明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宪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960.00元(缓交),免除交纳。财产保全费5000.00元,因本院未采取保全措施,退还原告刘宪国。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晓冲
审 判 员 孙爱权
人民陪审员 白小诩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高艳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