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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31执137号之二

拓XX与拓XX、张XX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拓XX,张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31执13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拓XX,男,1980年9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XX县XXX镇XXX村。被执行人拓XX,男,1984年11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XX县XXX镇XXX村,身份证号码6127321984********。被执行人张XX,女,汉族,1982年4月29日生,农民,住陕西省XX县XXX乡XXX村,身份证号码6127321982********。拓XX与拓XX、张XX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子洲民初字第0018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拓XX、张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拓XX人借款220624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609元、公告费260元、财产保全费2730元,执行费3200元。本案在执行中,2016年5月16日,查封了张XX所有的位于西安市XX区XX街道西XX村X层住房一幢。案外人王XX提出异议之诉,且子洲县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子洲民初字第001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胜云

审判员  姬文戈

审判员  段 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宝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