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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02执1978号

王建军离婚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4
公开日期
2017-11-11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苏0402执1978号李某: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2015)天少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王建军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2017年8月4日经本院调解,王建军向李某支付2015年4月至2018年3月的抚养费1000元/月,共计36个月,合计36000元及2015年4月至2017年7月的教育费3000元,共计39000元。至此,王建军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本院(2015)天少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四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