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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沈和执字第1331号

鞠硕与辽宁城建集团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鞠硕,辽宁城建集团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沈和执字第1331号申请执行人鞠硕,男,199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被执行人辽宁城建集团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青年大街304巷8号。

法定代表人:杨润波,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鞠硕与被执行人辽宁城建集团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沈和民四初字第11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6)沈和执字第1331号案件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德维屏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博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