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0308行审2148号申请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熊国伟,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延芳,深圳市××运输行政执法支队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黄锐,深圳市××运输行政执法支队工作人员。被申请人张军,男,汉族,1973年09月01日出生,住址河南省罗山县。申请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12月03日作出的深交罚决第LH0007278号《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查明被申请人实施了使用无出租车营运牌照、道路运输证的小轿车从事载客业务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该处罚决定已经发���法律效力。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申请人催告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准予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作出的深交罚决第LH0007278号《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审 判 长 冯 炅
代理
审判员 张 婷
代理
审判员 刘 吉 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谢文磁(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