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08行审2148号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与张军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普通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4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张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0308行审2148号申请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熊国伟,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延芳,深圳市××运输行政执法支队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黄锐,深圳市××运输行政执法支队工作人员。被申请人张军,男,汉族,1973年09月01日出生,住址河南省罗山县。申请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12月03日作出的深交罚决第LH0007278号《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查明被申请人实施了使用无出租车营运牌照、道路运输证的小轿车从事载客业务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该处罚决定已经发���法律效力。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申请人催告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准予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作出的深交罚决第LH0007278号《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审 判 长 冯    炅

代理

审判员 张    婷

代理

审判员 刘  吉  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谢文磁(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