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2执1363-1号��请执行人孙加四。被执行人江苏通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和凤镇镇东路117号,组织机构代码证13579051-3。法定代表人邢华财,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孙加四与被执行人江苏通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肥东民二初字第002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江苏通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1、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苏通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160000元(含案件受理费、执行费、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江苏通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相应价值财产。2、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冬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卫 更多数据: